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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基本制度介绍

作者:幕墙工程网 时间:2010-11-25 14:22:57

文章摘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基本制度介绍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基本制度介绍


一、 申报制度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第二十五条,申报受理后审查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二、 申报依据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必须满足两项条件:第一、拟定交易必须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具体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分别达到4亿元人民币,且在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三、 执法机构
    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

四、 审查内容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五、 相关市场和市场集中度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疚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时,通常需要考虑两类因素:一是需求替代性,而是供给替代性。
市场集中度是指特定产品市场的竞争强度,通常采用HHI指数进行量化,HHI指数等于相关市场中所有竞争者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

六、 审查方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通常采用如下方法:
(一) 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
(二) 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三) 召开听证会议,当面听取各方意见;
(四) 市场调查,向产品下游用户和上游供应商、同行竞争者、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法律、经济和行业专家发放调查问卷;
(五) 办案小组进行实地调查或者委托调查;
(六) 约谈当事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案件调查。

七、 审查结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集中审查可能做出如下决定:一是不予禁止;二是禁止,三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三种:一是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二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的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活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是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和对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两类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中,商务部以部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无条件批准决定,商务部只通知申报当事方。